| 财政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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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3 10:24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财建[2009]298号
【发布日期】2009-06-28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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