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最新《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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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1 10:25 文章来源:上海特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领证企业:
自2008年7月1日起,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原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广大经营企业及时了解和贯彻执行新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新《办法》规定当年度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取消了原有出口许可证跨年度有效期截至次年2月底的规定。
二、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经营单位,新《办法》规定,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原有的规定为当年度12月16日。
三、有关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请广大经营企业及时浏览我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www.mofcom.gov.cn)和我办子站发证服务栏目(www.shtb.mofcom.gov.cn)。
以上,特此通知
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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